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

2010-11-11 16:50   来源:邯郸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三十三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和单位填写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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