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管理实行新规

2010-09-10 12:44   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丰富贷款品种、增加限制投资性购房条款、调整贷款额度、修订提取范围。记者从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支取业务,日前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管理实行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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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贷款办法丰富了贷款品种,增加了返迁房贷款新业务。对家庭还款能力认定条款进行了细化。

一 是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家庭收入为夫妻双方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二是借款人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贷款,配偶欠缴住房公积金6 个月含以上或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家庭收入时只认可借款人的收入;三是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可以只提供收入证明并用来计算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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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增加了限制投资性购房的条款,适当提高第二套购房首付比例,控制第三套购房。即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上一次住房 公积金贷款必须还清后才能再次申请,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40%(二手房和“以贷还贷”为50%);第三次含以上申请的,与上一次购房贷款的时间 间隔不低于5年,首付比例及其他要求则与第二次相同。返迁房的原有住房如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该笔贷款还清后购买返迁房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 视为第一次购房来要求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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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对贷款额度进 行调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为购房实际金额的70%以内(二手房和“以贷还贷”为60%以内);第二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 额度为购房实际金额的60%以内(二手房和“以贷还贷”为50%以内);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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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支取管理办法修订了提取范围有关条款。规定购建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时限,原则上应当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性提取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增加“不予提取的情形”,即已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的,在解除担保合同前不得提取;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 款,但逾期不还的;购买商业用途房屋或非自住住房的。新办法明确了“偿还贷款的提取额度”,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在还款期限内 每满一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的应还款额且不超过剩余的贷款余额,职工及其配偶累计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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