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乡镇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新农村居民点建房行为认定的通

2010-05-20 00:00   来源:随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各科室、广水办事处:根据《随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随公管委〔2004〕2号)的规定,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中,购买乡镇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新农村居民点建房行为认定按如下规定执行(试行):一、乡镇购房者贷款应提供乡镇房管所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及契税发票(或税务发票),即可认定为购房行为真实发生,如上述资料不齐全,中心工作人员应现场勘查(双人签字),核实购房行为真实性。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已经经过房产局市场管理所备案,凭备案合同及发票即可认定购房行为真实发生。三、新农村居民建房户贷款应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土地证(函)、村民居委会分房方案、付款收据,中心工作人员应现场勘查,核实购房行为真实性(双人签字)。四、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参照上述规定。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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