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0-11-14 09:16   来源:通化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的城镇住房分配体制的建立,支持通化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通过贷款解决自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国务院《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为政策性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是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购置、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自住房资金不足时的专项贷款,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三条  为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抵押加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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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归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并承担风险。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铁路分局管辖范围内的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授权的各管理部、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商(专)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和贷后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铁路分局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授权各分支机构委托当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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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第八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区(含所辖县、市)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同意以所购置的自住房、借款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公积金或以自有财产及第三方自有财产(仅指国家和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存单。下同)作贷款抵(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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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企业(含民营、私营、民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申请贷款时须有第三方自然人负有连带的经济责任保证。
    (五)、有指定的房地产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六)、产权共有人同意并承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七)、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必须同意由所在单位代扣工资进行清偿,代扣工资的标准是:除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资金外,其余全部扣收。直至借款人正常履行还款义务或全部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三章  贷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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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自住房或购买下列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含期房)的;
    (二)、参加单位组织的集资(合作)建房的; 
    (三)、具有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二手房的。
    (四)、职工现有自住房破损确需维修的。
    第十条 职工建造和翻建、大修、维修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房、及购买上述各类房屋或维修房屋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造和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
    1、职工建造自住房的,需提供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房的批件;
    2、具有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织梦好,好织梦
    3、工程总投资计划书,且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
    (二)、购房和集资合作建房贷款
    1、购买现房
    (1)、借款人购买的自住房必须是市区内具有省建设管理部门认定的三级以上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
    (2)、开发企业须持有市改发委批准的建设计划,并出具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或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产权备案登记;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和不低于房价总额的30%首期付款有效不动产销售发票。
    2、购买期房(在建工程)
    (1)、所购买的住房是正规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房;
    (2)、所购住房的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手续完备、五证俱全且工程已完成主体封闭;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3)、开发建设的单位有预售许可证且已办理产权备案登记;
    (4)、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可信的阶段性信用保证。阶段性信用保证内容应包含:工期、质量及水、电、供热等配套设施齐全;
    (5)、符合与现房贷款的其它相关条件。
    3、购买二手房
    (1)、所购住房产权清晰且无产权争议;
    (2)、所购住房未被法律查封、冻结或已抵押他人;
    (3)、所购住房结构完好,无严重破损;
    (4)、所购房屋折旧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该房屋使用年限的50%;
    (5)、所购房屋不在近期规划拆迁范围内;
    (6)、所购房屋如属产权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书面同意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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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有所购住房3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9)、所购住房须经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贷款抵押价值评估并由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认定;
    4、集资(合作)建房
    (1)、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审批手续;
    (2)、必须按规定办理建设计划及规划许可、开工许可、建设用地许可;
    (3)、所建工程已完成主体封闭,办结产权备案登记;
    (4)、职工所在单位(集资建房组织单位)同意提供不可推卸的信用保证责任(即:保证职工按时偿还贷款,集资职工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督促其及时还款或代扣其本人及配偶工资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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