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7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

2008-06-12 00:00   来源:泉州晚报   分享到:

  本报讯(记者王朝晖)从7月1日起,我市将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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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公布缴存标准,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上限标准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泉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与经省政府批准的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计算。即19913元÷12个月×3倍×30%%(单位和职工各15%%缴存比例,即747元+747元)=1494元。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下限标准为:各县(市、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与经福建省政府批准的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的下限标准为:650元×24%%=156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标准为:570元×24%%=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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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起讫日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的7月1日对职工缴存基数进行统一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从今年7月1日起,全市将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和下限标准规定。近期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要求严格按规定缴存比例为职工配缴住房公积金,不得拖欠。对于以前年度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于今年上半年全额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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