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步入行政执法程序

2008-04-01 00:00   来源:焦作日报   分享到:

     不缴、少缴、拒缴公积金行不行?不行。从4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正式施行《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暂行办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此举将会有效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标志着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正式在我市起步。 http://www.gjj123.com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检查、责令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为。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对象是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规定的:一是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二是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三是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四是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单位;五是单位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 http://www.gjj123.com

      新出台的《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暂行办法》规定: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以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单位违规情况,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对催缴催建仍不办理的,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立案,接着开展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没有按规定整改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违法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之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逾期1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缴存通知书》的,由承办人员提出意见,报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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