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下月起可用公积金账户存储资金还个人贷款

2010-11-25 00:00   来源:威海晚报   分享到:

    从12月1日起,山东省威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可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资金,直接抵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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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余额须大于“月供”的12倍 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gjj123.com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是,正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可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直接申办委托逐月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资金还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可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时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应大于或等于其当月正常还款额的12倍;申请时没有逾期贷款,信用良好;公积金账户没有被冻结;已办理按年提取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须间隔12个月。 http://www.gjj123.com

    一次委托 按月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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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单方或双方同时作为申请人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将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作为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抵扣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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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逐月提取还贷采用一次委托、逐月抵还贷款本息的方式,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内部转账,每月从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与当月应还款额相等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的贷款本息。划转的顺序为先划转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资金,直至账户余额小于当月还款额时,再从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 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gjj123.com

    五种情况将暂停委托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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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的存储金额均小于当月应还款额时,管理中心将暂停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方式,借款人应在当月扣款日前将足额资金存入银行还款账户,转为委托银行扣款方式来偿还贷款本息,直到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再次大于或等于其当月正常还款额的12倍时,管理中心自动恢复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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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方式将被终止。借款人及配偶申请终止的;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借款人发生不良信用的;借款人发生变更的;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其他情况需要终止的。 http://www.gjj123.com

    在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应主动查询用于抵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及贷款还款记录,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转为通过委托银行扣款方式还贷,借款人须及时将足额资金存入银行还款账户,若发生逾期,仍按借款合同的逾期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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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特别强调,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发生终止的,须满12个月后方可按规定条件再次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或按年提取还贷申请。选择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方式偿还贷款的,停止执行其他形式提取。已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方式偿还贷款的,申请一次性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终止委托手续,然后再直接办理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清贷款本息的手续。 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gjj123.com

    特殊情况可变更合同 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gjj123.com

    据介绍,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如借款人还贷能力丧失、借款人主体不复存在等,借贷双方当事人(或继承人)同意对原合同借款人进行变更,由住房受让人作为新的借款人承继原合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因收入水平变化或其他重大事故导致借款人还贷能力变化,借贷双方和原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可延长或缩短原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购房借款合同变更时,必须征得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原合同保证人和抵(质)押人对合同变更后的贷款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新设定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保证人和抵(质)押人对合同变更后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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