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户口的住房公积金基数的确认[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09-02-06 15:04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根据现行政策,对于农业户口的职工,不管是北京的还是外地的,都是按照单位与职工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入职面试时公司给许诺上,现在也在上)。问题是: 1、是否不用根据相关规定,对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发工资之月开始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是可以延后缴费?延后是否存在欠费问题? 2、住房公积金基数,不用按照相关规定新调入的职工按照职工的当月工资进行核定?而是公司就是按照公司的规定的1600来上?和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是否属于,欠缴部分? 因为公司属于高新科技软件企业,本人是外地农业户口。公司认为他的行为是正确的,法规所支持的。十年寒苦,通过自己掌握的知识认为公司的行为有问题。请帮给确认、解答一下。

管理中心回复:1、对于非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按照单位和职工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关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个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的月平均工资作为本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此年的6月30日)内核定一次。关于缴存基数计提办法: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时,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 [2001]1227 号)规定,按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 1 )行政事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a 2000 年 4 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   b 按照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c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d 过节费;   e 伙食补助。 ( 2 )企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a 2000 年 4 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   b 按照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c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六部分: 1 计时工资; 2 计件工资; 3 奖金; 4 津贴和补贴; 5 加班加点工资; 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建议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96155,以便我们有针对的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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