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对非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照单位和职工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果您的单位确实存在违反《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行为,职工有权主张自己的权益。您可以在网站“我要投诉”中留言投诉或拨打我中心的客户服务热线 96155 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