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老婆个人在婚前贷款购置了一套住房,她是主购房人,房产证上只有她的名字。但是她以前的公司未曾给她缴纳过公积金,并且她已辞职两年在家做专职主妇,请问(1)如果要申请提取我的公积金,是需要“主购房人单位出具未建立公积金的证明”还是“主购房人档案所在地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没有工作的证明”?(2)“主购房人单位出具的未建立公积金的证明”是需要单位哪个部门开具?公章是扣人事部门章还是公司的公章?(3)“主购房人档案所在地或者街道办事处”是否是指“档案所在的人才市场”和“户籍所在派出所或居委会”?谢谢回答。
管理中心回复: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可以提供主购房人没有工作的证明。具体是由“档案所在的人才市场”或“户籍所在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我中心没有强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