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提取材料问题[住房公积金提取]

2009-01-06 09:29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您好: 我的公积金属于市管缴存于昌平分部,我电话咨询96155得知可以用房产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等材料提取(原件押于贵处),但在咨询昌平分部时却被告知必须用房产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等材料提取,我进一步说明已经咨询过96155,而对方却说各分部的规定也不一样。我很疑惑:难道分部的执行并不遵循总部的规章,而且我把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原件交于别人不会存在房被卖掉的风险吗?同样国管的公积金都可以用房产证复印件提取而市管却不能,难道国管的不比市管的更严密,滑天下之大稽!制定这些规定的人是怎么为人民服务的,我是纳税人,你们的工资是纳税人给的,希望你们真能为人民服务,而不是空喊口号! 谢谢回复! 一名纳税人 2009.1.6

管理中心回复:如果您是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过完户的产权证、契税的完税凭证、办理贷款的还须提供借款合同、本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提取储蓄帐号,到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处填写相应的单据,然后由单位的经办人到管理部办理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以办理提取。对于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的问题,应当可以提供房产证复印件,而不必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对于您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如果方便建议您拨打北京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热线96155通过人工详细说明您的情况,以便我们有针对性的核实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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