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在会计师事务所(海淀区)工作,因某些原因单位没有建立公积金缴存制度,我的公积金关系仍存放在原事务所,每月按时缴存至今.
我的人事档案目前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注册会计师分中心,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接转的约束,人事档案不能办理为个人存档,只能放在注师分中心的集体户头中.现在我想把公积金关系从原单位转出,在无单位接收的情况下,如何办理个人缴费?
北京的公积金为什么不能向社保一样强制缴存呢?
管理中心回复:1、如果您没有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那么是无法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2、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是强制执行的。凡是符合规定的单位都应当为在职职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