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您好
我于2007年10月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商贷,但由于二套房政策化,开发商一直在观望,后催我补首付,等到08年底银行退回全部资料,现在我和开发商处于诉讼阶段。
新通知的精神是: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但此前已签订的合同仍执行约定方式。
我的问题是:原购房合同约定的贷款方式未获批准,该合同需要我和开发商重新协商,此时是否也可以执行新通知的精神使用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回复:贷款的办理是建立在房屋买卖交易的合法性基础上的,因此,如果房屋交易是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就应当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范围。另外,如果您此购房行为尚未完成,同时也没有办理住房商业贷款,则在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