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原来是北京二七车辆厂的职工,于2005年4月调到百安居工作,住房公积金也一起转到新的单位。我是1999年从原单位买的房屋,是工厂自建的福利房屋,当时交钱后只给收据(不是商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现在我想提取公积金,可现在的单位说:公积金管理中心说收据不行,提不了。我也看了有关像我这种情况的,只要有"房屋买卖协议书"和"收据"就可以了,再说我也有<房屋所有权证>.请您给我一个答复:既然公积金问答的书中规定说提供这两种手续就可以提取,可是我为什么不能提呢?给你们添麻烦了,抱歉!
管理中心回复:根据规定:(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在职工购房后,如果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购房材料,便是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反,如果不能提供或提供不齐全,便是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