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为我们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09-04-15 22:20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我们在歌华有线工作,单位将我们的合同签给五湖四海人力公司,然后再转签给歌华,长期以劳务输出方式与我们签订合同。我想请问,这样的合同形式歌华有线是否应该为我们办理住房公积金,是否是法律必须的?如果是必须的,我们应该如何争取?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1、住房公积金应当是由和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也就是哪家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哪家单位就统一为职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2、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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