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09-04-07 17:12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我是北京户口,之前在某会计师事务所做了两个月的实习,发工资是发现金的(还没有工资卡),但也有扣四险和一金,只给我了医疗手册.我现在已经不在那儿了,但不知道当时交的两个月的公积金是交到哪个帐户上了,如何查询? 现在这个企业说只上三险没有住房公积金,我不知道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条例,如何单位不给上,我可不可以自己上?

管理中心回复:1、建议参阅本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中心文件 - 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 《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应当是由和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也就是哪家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哪家单位就统一为职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自己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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