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补交?[职工维权]

2009-04-03 14:28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您好: 我是1999年3月到一家出版社工作,属合同制聘用的人员。直到2005年7月,单位才给上住房公积金,问一下我可否提出要求要单位补交这6年的住房公积金?如可以,应该用怎样的程序? 另,现在单位上的住房公积金病没有按实际工资数额缴纳,我可否要求把少交的部分补上? 谢谢 梁霞 2009.04.03

管理中心回复: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如果单位应建而未给您建立住房公积金,您可以通过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如果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向单位营业地所在的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网站首页右侧“公积金网点一览表”中查找。或者您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根据规定,投诉所需的资料包括投诉信、身份证明、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反映投诉人在职期间工资收入情况的相关证明可以包括:工资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等,如果可以,建议投诉人尽量提供相关材料给相关管理部的维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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