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教一个有关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问题:
2007年6月25日---2008年6月25日,本人与目前所在公司的外包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工资为4000元/月,合同期内住房公积金按照4000元的基数缴存。2008年6月25日本人与目前所在的公司直接签立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的基本工资上调为10000元/月,但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然为4000元,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符合公积金的缴存规定?经咨询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回复为按照4000元缴存是因为从原来的外包人力资源公司(中智公司)带过来的,并认为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是每年一次,在每年的7月份。是否正确?如果是每年一次调整基数,那么个人也认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6月末签署的,在7月之前,是否符合调整基数的规定?本人查看了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想请教,对于本人先是与公司的人力外包公司签约,后转为与公司直接签约的这种情况,缴存基数应该适用于“根据职工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资”还是“新调入公司的按当月工资缴存”中的哪个条款?
盼复并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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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回复:根据您所说的这种情况,您实际工作单位并未发生改变,即您不属于“新调入职工”范畴。另外,关于每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应当是按照职工个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的月平均工资作为本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此年的6月30日)内核定一次。因此,单位在2008年7月份核定缴存基数时,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即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