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贵中心对我留言的答复,现就2005年/2006年分段计息的问题说明如下:
1.我是2004年7月与交通银行亚运村支行(乙方)、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丙方)签订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HLG50407,合同中借款申请编号91252004060064,25万元25年期,还款时间为每月22日,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本金833.33元。2004年8月22日还首笔款1677.08元。
2.利率调整,涉及到每年1月份还款的分段计息,12月为9天,1月为21天。
3.2004年还款利率为4.05%,2005年还款利率为4.23%,2005年1月份的还款额为245833.33*(9*4.05%+21*4.23%)/360+833.33=1688.83元,实际扣款1699.89元。
4.2006年还款利率调整为4.41%,2006年1月份的还款额为235833.33*(9*4.23%+21*4.41%)/360+833.33=1689.40元,实际扣款1700.02元。
5.我按上述方法计算2007年/2008年1月份的还款额,均与实际扣款相同。
6.如果是贵中心计算有误的话,差额是否可以直接冲抵下月还款?因为金额不多,亲自到贵中心办理还不够车费,谢谢。
//www.gjj123.com 管理中心回复:由于中心在2006年5月之前是委托交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业务,因此当时的计息规则由交通银行确定,后来中心考虑到各银行计息规则的不统一,在06年5月份后凡是由交通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转为中心主体核算,然后中心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进行了分段计息。因此,对于06年5月之前,银行计算的月还款额,请直接与交通银行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