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06年在北京某公司工作了半年,其间缴纳了约5个月的住房公积金。07年我到一家新单位工作,公积金帐户设在中直机关分中心,缴纳公积金至今。如今需要合并帐户以办理公积金联名卡。找到原单位,对方称北京市实行新规,公积金账号随本人身份证号转移,不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两边的说法互相矛盾,造成现在我有两个帐户,我应该怎么办?会不会是原单位根本就没有为我缴过公积金?(每月工资条上是有该项目的)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利?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对于从管理部转移到分中心的情况,仍需要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建议与原单位说明情况,通过原单位办理转移合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