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09-01-21 19:23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1993年按优惠政策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后来又补交了一部分钱,房本改为成本价售房,单位一直未给本人建立住房公积金,理由是待夫妻工龄65年后方可办理,现听说该为成本价后不必等到夫妻工龄65年,是否有这一政策,如果有,在哪里可以找到该政策.切盼回信!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一)夫妻双方工龄之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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