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09-01-19 14:31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您好, 我在目前公司工作了将近11个月,试用期为3个月。在转正后,公司为了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但是在试用期的三个月内并没有为我缴纳,公司的合同规定试用期不缴纳公积金以及其他保险,只有一个商业医疗保险。请问这样做是否违法,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为我缴纳试用期的公积金。

管理中心回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没有试用期一说,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规定,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发工资之月开始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的当月工资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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