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职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住房公积金提取]

2009-01-15 13:47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您好!我于07年7月通过招聘考试考入本市某初中任教,属在编教师。08年5月收到某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因此向学校提出辞职,教育局于08年10月批准辞职,档案调离教育局。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工资单上每月都有扣除的住房公积金,而我的户口也并不在本市,请问: 是否可以将我的住房公积金提出? 如果可以,包不包括学校每月缴纳的一部分? 如果不可以,那在研究生毕业后找到其他工作时,可不可以再续交? 多谢!

管理中心回复:1、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具体条件如下:(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职工符合上述相关提取条件,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针对第九条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2、您以后有了新工作,新单位可以为您重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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