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1、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同时第30条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因此对于缓缴期间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在经济效益好转后进行补缴,补缴时其中也包含个人部分.对于您的问题,建议您与单位核实属于哪一种情况。 2、对于具体的开户时间、缴存时间,缴存状态的认定,应当以贷款业务部门的系统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