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晚缴公积金是否违反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09-01-14 14:07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您好,我最近查询公积金时,发现公司没有按时交纳公积金,现在交到2008年的11月份。公司也表明现金流量出现了一定问题。 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违反了公积金的规定,如果违反了能不能督促其改正? 如果一直晚缴的话,对于个人以后公积金贷款有没有影响?

管理中心回复:1、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同时第30条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因此对于缓缴期间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在经济效益好转后进行补缴,补缴时其中也包含个人部分.对于您的问题,建议您与单位核实属于哪一种情况。 2、对于具体的开户时间、缴存时间,缴存状态的认定,应当以贷款业务部门的系统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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