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延迟交公积金是否有据可依?[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09-01-13 14:22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昨天我对自己的公积金账号进行了查询,发现公司在09年1月5日刚刚交上08年10月份的公积金。11月的公积金还没有按时交纳。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有据可依,听同事说公司有权利延迟最多半年交纳,是否有这种说法? 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同时第30条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因此对于缓缴期间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在经济效益好转后进行补缴,补缴时其中也包含个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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