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合同中住房公积金是必须的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09-01-04 16:51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我在北京丰台区南4环西路188号二区七号楼这家公司上班三年了,但一直都没有给上住房公积金,听很多人说住房公积金是必须上的,不知道是不是这样.我们公司和我一样的有好几个同事都没给上公积金.特向你们请教一下.

管理中心回复: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从99年4月后开始强制执行的(国务院1999年3月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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