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09-01-04 15:52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我于2008年8月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尚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现本人有如下问题需要向您咨询: 原工作单位为我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地点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我的档案存放地为“航天人才交流中心”,公积金交纳标准为每月340.00元(其中单位负担170.00元、我个人负担170.00元),交纳期限至2008年7月。现在我想将2008年后5个月(8月-12月)欠交的住房公积金补足,并在今后按时足额的交纳住房公积金,所需的相关费用均由我个人承担,请问:(1)住房公积金能否全部由个人承担?(2)住房公积金如能全部由个人承担,交纳的标准如何确定?(3)我应该如何办理相关的手续?(4)为了减少每月都去交费的麻烦,我能否一次交足半年或者一年的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回复:住房公积金应当是由和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也就是哪家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哪家单位就统一为职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自己不能办理。另外,对于自由职业者,也可以通过开办有代缴业务的人才中心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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