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单位没有住房公积金,现在有了,新近退休的职工能要求单位给

2009-01-04 08:12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我单位是市属大集体企业,以前没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也没给职工发过住房或购房补贴,最近,单位为在职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我们都是新近几年退休的职工,有的虽办理了退休手续,却还一直在原工作岗位(返聘)工作,但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时,对这部分职工却没有任何考虑,大家都很有意见。对于这种情况,国家和本市有那些规定?单位是否有补缴或补偿的义务和责任?望能给以解答。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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