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

2008-12-29 11:19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我在原单位从07年6月份开始缴纳公积金,直缴到08年的5月份,然后停缴。新单位将在09年1月份帮我重新缴纳,像我这样在没来得及办理账户合并的情况下,能否在09年的1月份申请公积金贷款?账户合并是不是申请贷款前必需做的事情?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1、目前,北京没有开办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务。 2、目前,只要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具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1)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申请人所在单位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但本人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 (3)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 提示:(1)上述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2)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时间条件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条件两项必须同时满足。(3)补缴不能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时间提前。(4)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且处于缴存状态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并不是必须账户合并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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