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建议您从网站“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栏目中查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因公外派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6)京房改办字第105号。该文件中规定:“《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公外派人员属于在职职工,应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因公外派人员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暂时封存,待其国(境)外任期结束回国工作后,按其在国(境)外工作时间和因公外派时的国内工资标准计算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由回国后的工作单位和本人一并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