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还要些声明是自动放弃,是否合法?

2010-06-18 15:15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公司明确说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还要员工写下一篇文字声明内容是: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缴纳,日后不予公司产生纠纷。这样的声明写下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应该是强制缴纳的不是吗?或者缴纳则全部由个人负担,两种都不合规定呀

管理中心回复:1、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对于非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照单位和职工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对于城镇户口的职工,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如果您的描述属实,那么您单位所采取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全部缴存负担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建议职工向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反映。 3、而就您所说的这种声明是否合法,建议您咨询相关法律部门。 

有用(0) 没用(0)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