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没有下限这样的说法。职工或单位的缴存额都应当用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得出,而缴存基数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来确定。同时,《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2、根据现行政策,对于非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按照单位和职工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3、关于住房公积金汇缴托收的具体事宜,建议您直接向开户管理部工作人员咨询确认。 4、如果您的原单位和新单位都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我中心下属管理部的,原单位为您办理了封存,那么新单位在为您新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在证件类型、证件号和姓名完全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自动转移合并。 5、缴纳公积金不需要职工个人提交什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