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续交

2010-07-06 17:31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您好!我于2010年6.8更换了新的单位,原单位已经停止公积金的缴纳,新的单位是每个月13号缴纳公积金,现在查询我的公积金一直处于封存状态,去单位问人力,他们说应该交了,我现在不知道到底新的单位有没有给交,如果没有给交6月份的,可以在7月份让他们给补缴吗?还有就是,如果不补缴,中间断了一个月,影响我最近一个月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子吗?如果不补缴,新单位违反相关的规定吗?违法吗?

管理中心回复:1、跟据规定,对于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从调入发工资之月起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按当月工资算。如果单位确实存在对职工应缴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则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 2、目前,只要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具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1)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申请人所在单位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但本人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 (3)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 提示:(1)上述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2)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时间条件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条件两项必须同时满足。(3)补缴不能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时间提前。(4)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且处于缴存状态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缴存即可,不需要连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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