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1、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2、您可以通过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具体方式如下:(1)、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网站首页右侧“公积金网点一览表”中查找。(2)、您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 3、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中没有赋予管理中心主动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的权利。所以管理中心目前不能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情况进行主动检查。管理中心只有在掌握单位发生违法行为证据的前提下,依照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对拒绝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拒绝改正的单位,可以处一定金额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