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3年未给我上住房公积金

2012-07-06 15:36   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我在现在这个国有企业自2009年9月1日开始工作,试用期4个月,于2009年12月29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以后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在上班期间经我多次提醒均未给我交纳住房公积金,并且保险业是经我提醒后半年才给我上的,而且只补交了4个月,还有两个月未交费。现在(2012年7月2日)领导突然无故提出辞退我。并且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只是跟我说不用来了。我在此单位工作已有3年(从2009年9月1日到2012年7月2日),但是领导只跟我说7月份工资可以给我,其他不予补偿。我应该如何处理?如何索赔?谢谢!
回复:1、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2、您可以通过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具体方式如下:(1)、如果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向单位营业地所在的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网站首页右侧“公积金网点一览表”中查找。(2)、您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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