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1、缴存基数没有下限规定。职工或单位的缴存额都应当用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得出,而缴存基数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来确定。同时,《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2、请参阅本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中心文件 - 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关于做好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的通知》//www.bjgjj.gov.cn/zcfg/zxwj/zfgjjgjzc/201205/t20120510_30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