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01-06 00:00   来源:南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各营业部、管理部:

    为贯彻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有关事项的批复》(南房金委[2009]7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本文来自gjj123

一、凡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的,首次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做调整,首付比例最低为20%,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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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户职工必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无产权产籍登记证明,住房困难家庭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口簿,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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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已有自住住房,但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最低调整为30%,允许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个人帐户均保留最近一年的归集余额)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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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提供房产交易部门的无产权产籍登记证明的视同已有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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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第二次及以上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只能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或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选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与上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时间间隔须满半年。 cp gjj123

职工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贷款时,原则上应按照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购房支取、贷款情况调查告知函,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通过人行征信情况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查询后,确认该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次数,再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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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已经申请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购买省内其他城市的住房,不得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cp gjj123

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且购买的省内其他城市的住房未办理过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个人帐户均应保留最近一年的归集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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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在省外购买普通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户籍在购房所在地;(2)夫妻一方的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应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包括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电话号码、单位地址,担任职务)及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gjj123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将现行的最高贷款限额分别下调5万元,即南平市区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25万元,双职工30万元;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市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双职工25万元;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县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15万元,双职工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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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确保调整事项顺利衔接,各管理部、营业部对在2009年12月12日前经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在2010年1月20日前办理支取和贷款手续,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已办理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事项的可按原规定办理,除此之外,从2010年1月1日起按南房金委[2009]7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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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中心归集使用科报告。 cp gjj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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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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