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对应支取条件,持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
第二步:申请人在办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好“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交由中心工作人员审核,中心将根据支取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当面作出“同意支取”和“不同意支取”的答复(特殊情况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步:凭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存折到承办银行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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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取条件、证明资料和操作办法
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必须携带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公积金存折只需原件,但需到经办银行打印最新缴存明细),代人办理的还需有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非按揭购买商品房办理支取:
1、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凭“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主证、契税完税证、公积金存折”支取。支取时在“房地产权证”空白处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
2、未办理“房地产权证”:凭“身份证、公积金存折、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购房合同”支取。支取时在“契税完税证”背面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
3、非按揭购买商品房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支取,有效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两周年内,过期不予办理。只能支取一次,且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总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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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按揭购买二手房办理支取:
1.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凭“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支取。支取时在“房地产权证”空白处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
2、未办理房地产权证:凭“身份证、契税完税证及房管部门的收件收据、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支取。支取时在“契税完税证”背面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
3、非按揭购买二手房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支取,有效期为“契税完税证”契约成立日期两周年内,超过时间不予办理。只能支取一次,且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总房款。
(三)已办购房贷款的办理支取:
1.首次支取资料:一手房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房款发票”办理支取;二手房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契税完税证”办理支取。
2、首次支取数额:商业贷款还贷不满一年的,首次支取数额不超过首期房款;还贷一年以上的,首次支取首期房款加实际还贷金额(单方支取时在购房发票背面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并注明支取金额,没有发票的,在购房合同尾页适当处加盖注明)。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须在供楼满一年后申请支取,首次支取数额为首期房款加实际还贷金额。
3、其后支取:凭“身份证、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首次支取时领取,无需复印)”办理支取。其后支取每周年申请一次,每次支取额不得超过当年的还贷本息额,支取至还完贷款本息为止。最后一次支取不受时间限制,支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次支取时间至供楼最后一期的还贷额。
(四)建造自住房办理支取:
1.非按揭建造自住房:(1)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房地产权证、工程造价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办理支取;(2)未办“房地产权证”的,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竣工的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书)、施工通知书、工程造价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2、已办理银行按揭建造自住房:首次支取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竣工的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书)、施工通知书、工程造价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借款合同”办理支取;其后支取凭“身份证、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首次支取时领取,无需复印)”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房支取公积金必须在“施工通知书”批准日期后两周年内提出申请(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为新建日期后两周年内),非按揭的只能申请支取一次,且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费用。已办商业住房贷款,供楼未满一年的,首次支取数额不超过首期,供满一年以上的,首次支取数额为首期加实际还贷额,其后每年支取一次,数额不超过当年还贷额,直到还清贷款为止;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须在供楼满一年后申请支取,首次支取数额为首期房款加实际还贷金额,其后每年支取一次,数额不超过当年还贷额,直到还清贷款为止。
(五)翻建、大修住房办理支取:
1.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房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证明、工程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房地产权证”办理支取。
2、翻建、大修住房办理支取必须在安全鉴定证明时间两周年内提出申请,只能支取一次,且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六)租房自住月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15%的办理支取:
1.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租房发票(或收据)、收入证明”办理支取。
2、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每周年支取一次,支取数额为年度超出家庭收入15%的房租部分。
(七)离、退休人员办理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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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离(退)休证”办理支取并销户。
(八)出境定居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出国护照和签证(或注销户口通知书)、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支取并销户。
(九)非本市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非本省户口的职工调动到外省工作的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户籍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办理支取。省内调动的,公积金只能转移到新单位。
(十)失业、下岗五周年内未再就业,或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失业、下岗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已转到我中心封存户的,需提供已转封的‘住房公积金封存登记表’)、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证明)”办理支取并销户。失业、下岗的时间以失业证登记的失业、下岗时间为准。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劳动部门及医院的鉴定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证明)”办理支取。
(十二)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员的继承人办理支取
凭“死亡人的死亡证明书、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公证机关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办理支取。
(十三)支取说明:
1、符合以上(一)至(六)项支取条件的申请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可销户全额支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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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以上(一)至(六)项支取条件的申请人,单方名义购房、建房、租房的,另一方如需支取公积金,需提供婚姻证明。
3、已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的,其后支取必须凭证办理支取审批手续,若遗失该证,需重新提供相关资料审核补发该证才能办理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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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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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婚后支取问题
婚前已支取过公积金,婚后申请支取需根据不同情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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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单方一次性付款购房,婚后再购房的,已支取过的一方没确定婚前住房已出售之前不能再支取,另一方可以支取。
2、婚前双方各自一次性付款购房,婚后再购房的,未支取过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支取,支取过公积金的不能再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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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前单方贷款购房已供完的参照第1点办理。
4、婚前单方贷款购房未供完的,可以继续支取还贷,另一方如果未支取过公积金,可以配偶名义支取,双方供完即止。婚后再购房的,双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套住房办理支取。
5、婚前双方各自贷款购房的,婚后可各自按原支取方式支取公积金还贷,不可互补,直到还清住房贷款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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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婚前随父母购买住房,婚后买房的,已支取过公积金的不得再支取,未支取过公积金的可以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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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的自建房参照购房办理。
(二)第二住房支取问题
1、没有支取过公积金的第二住房可以正常支取。
2、已支取过公积金的必须有第一住房的出售证明(房管部门开出的查询证明、房屋转让的契税完税证或受让方房地产权证)。
3、异地购买第二住房。在肇庆市区范围内(包括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购买第二住房支取公积金的条件参照第1、2点。而在肇庆市区外的任何地方购买第二住房,必须有到该地区工作的单位证明,经查实确认后方可支取。
4、曾经支取过住房公积金但已补缴,并办理了第二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在第一住房出售(以契税完税证时间为准)两年后,再凭契税完税证支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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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困情况的特批问题
依据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重疾、意外重伤创:凭“伤残鉴定或医院证明、缴费通知书”办理支取。
2、生活特别困难:凭民政局发的《低保证》办理支取。
3、其它突发情况:凭管理中心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支取。
四、附则
本细则报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由管理中心实施并负责解释,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一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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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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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文明路支行(肇庆市文明路文明花园11卡;电话:2238434)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第一支行(肇庆市端州五路10号;电话:222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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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端州建设银行(端州六路13号1栋康乐路口;电话:2820064)
4.端州工商银行(工农北路5号;电话:223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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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中心地址:市城中路49号市府大院内34栋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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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2262176 , 2200328,220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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