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你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具有国家强制性。其中,在职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请当事人携带个人劳动合同、个人工资证明单、个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或常平办事处、塘厦办事处、虎门办事处反映情况,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我中心会进行保密,对情况属实的投诉会安排专人跟踪处理。当事人在投诉或反映情况时应提供真实详细的资料(如详细的工作单位名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等),以便于我中心工作人员跟进反映的有关情况。如果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归集管理科电话22337172、常平办事处电话81178992、塘厦办事处电话82772882、虎门办事处电话8516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