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你好!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缴存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上一年度是指去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因此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和08年1月16日我中心发出的《关于明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间的通知》,缴存基数一年度调整一次,不是因为职工的月工资调整而调整的。单位应在已缴存六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后,但七月份住房公积金未汇缴之前,携带填写好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表》(调整基数时使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通知》内容详情可浏览一下网址: //www.dggjj.cn/newsfile/2008-1-17/2008117105616.asp?id=355&SmallClassID=11 本文来自gjj123
如果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归集管理科电话22337172、常平办事处电话81178992、塘厦办事处电话82772882、虎门办事处电话8516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