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与个人所得税

2010-03-09 11:35   来源:东莞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你好,我有如下问题需要咨询:
1.东莞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缴存基数的描述: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即上一年度07月至本年度06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情况,并以此作为员工下一年度(即本年度07月至下一年度06月)的缴存基数。那假如在这个时间里职工请假一个月导致这个月没有工资,那月平均工资是否还是以12个月来计算?
3.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是否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做出调整?
盼回复,麻烦将资料同时发送到我E-mail,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 你好!
1、你好,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在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内,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此限的须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职工在职时间计算。 cp gjj123
3、根据《关于明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间的通知》和《关于明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间的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一年度调整一次。
你如果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归集管理科电话22337172、常平办事处电话81178992、塘厦办事处电82772882、虎门办事处电话85168102)。 gjj123

cp gjj123


有用(0) 没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