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你好!
1、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承办银行开设的专户,由承办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2、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未达到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征税标准的,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如果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归集管理科电话22337172、常平办事处电话81178992、塘厦办事处电82772882、虎门办事处电话8516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