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你好!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天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承办银行开设的专户,由承办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希望当事人在反映情况时,能够提供真实、详细的资料(包括公积金账号等等),以便于我中心工作人员核实相关情况。你如果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归集管理科电话22337172、常平办事处电话81178992、塘厦办事处电话82772882、虎门办事处电话85168102)。 gjj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