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你好!你可以直接向你单位经办人员咨询。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应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承办银行开设专户,由承办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希望当事人在反映情况时,能够提供真实、详细的资料(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以便于我中心工作人员跟进情况。你如果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归集管理科电话22337172、常平办事处电话81178992、塘厦办事处电话82772882、虎门办事处电话8516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