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二次货款(续)

2009-03-19 00:26   来源:东莞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了解《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规定》(东公积金委[2004]1号)第七点,是否只是针对在东莞已经申请公积金货款的朋友?
如我在没有动用过东莞公积金中心储备的编号:7930
gjj123好,好gjj123

小K(男) 标题:公积金二次货款
编号:7915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小K(男) 标题:公积金二次货款
本人在东莞已缴存公积金5年,两年前在江门市购入商品房,并通过江门市公积金中心贷款(当地允许外地缴存本市贷款),目前已还清江门市的贷款。
如果现需在东莞购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不知有没有影响,可否即时办理?
小K发表于2009-3-19 0:26:29
(该信息已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站长回复: 您好,如果您现需在东莞购房,不可即时办理,必须在江门市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cp gjj123

感谢站长回复,我本月已还清江门贷款,如果根据江门的政策可以在江门即时申请二次贷款,但不明白我在本缴存地东莞并在本地没申请过的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为何要等待一年后才能贷款,本人由于工作需要而需两地居住,请站长帮忙排忧解难。 gjj123好,好gjj123

小K发表于2009-3-19 22:26:26
(该信息已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站长回复: 根据《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规定》(东公积金委[2004]1号)第七点“借款人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未清偿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确因改善自住住房条件需再次贷款的,可在贷款还清之日起12个月后申请。”的规定,该文目前仍在执行,并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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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站长你的回复,
我首先需要了解:在“《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规定》(东公积金委[2004]1号)第七点”下,如果我尚没申请过东莞的公积金货款,只是异地曾有贷款并还在清的基础上是否可以豁免?其它城市的公积金是否与东莞的公积金都是根据当地政策下各自独立营运及依法管理的? 本文来自gjj123

现在部份单位的工作地点已经没办法如希望中的那么安稳在一个城市里进行到底,我和太太经常分居两地工作,丈夫长期需在外地办公,因居住的安全问题和成本考量只能选择异地购房,妻子小孩和老人等现也需购房才能安居,在此我俩多年都依法缴存了两份公积金,相信公积金目的也是为解决我们这些工薪层的居住问题,希望本人异地贷款在已还清的情况下可在本邀存地东莞即时贷到公积金,相信“文明城市”的东莞应比一般城市更能照顾到我们这些为生活而漂泊的群体,也希望多年自觉缴存的意义能得到肯定。

管理中心回复: 之前我中心的回复,已咨询过当初政策制定的起草人,符合当初政策制定的原意,是恰当的回复;因你提反映的是对政策执行范围上的争议,不方便在网上公布,因此,我们安排工作人员向你解释这个问题,因你所留电话无人接听,请电22337072 联系 张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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