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可以补到何时?

2012-03-30 16:01   来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我司今年2月份已经给员工调整过缴存基数。那么根据规定,要7.1后才可以再调。但目前我司打算给员工补缴。而我司是2010.12起缴纳的。请问补缴可以从何时开始?由于补缴数额计算标准不是目前缴存基数而是7.1起改的基数,并且可能追溯到2011年的月份,请问补缴申请清册中应该选择7个原因中的哪个原因?非常感谢!
回复:根据您的描述,1、按照《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0日起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户籍和非户籍)都应当缴存公积金,且单位应当补缴2010年12月至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期间的公积金。若单位想补缴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公积金,则属于单位自愿性原则,不做强制性,补缴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时的公积金可只补单位缴存部份,个人部份不用补缴。2、补缴申请清册中补缴原因可选07其他原因。如有疑问请及时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8636699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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