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

2012-06-21 11:52   来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公司在2011年7月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缓缴业务”,缓缴期限“2010年12月至2012年11月”,请问,现在2012月11月的缓缴期限到期了?公司还可以申请缓缴吗?(备注:公司连续数年亏损)
回复:缓缴是指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可以缓缴。申请缓缴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符合条件,单位要延长缓缴时间的,应在终止日期前30日内按缓缴业务办理指南申请办理。如有疑问,请及时拨打公积金热线8636699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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