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申请补缴

2012-04-19 09:30   来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本人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1月份在南山一家单位上班,单位并没有为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事情,现在我已离开原单位三个月,请问,我现在可以事情原单位补缴纳我的住房公积金吗?
回复: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2010年12月20日起在深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缴存公积金,具有强制性。根据您的描述您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的公积金。若单位未按规定缴存的,职工可到公积金中心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职工可到管理部递交证明材料或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86366999提供单位的详细信息如单位名称及单位联系电话,以便于公积金中心对单位开展催建催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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