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遇到下列情形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1、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
5、出境定居的;
6、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8、调离本市辖区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规定比例的;
11、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13、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4、职工符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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