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城务工人员
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公积金字〔2009〕44号
市区各办事处、各银行经办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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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哈而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今年三月十八日下发了《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哈公积金字[2009]12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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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区各办事处,对新建户单位或缴存单位为新增人员建立公积金帐户时,应判别新建或新增人员是否属进城务工人员,如新增人员不属进城务工人员,仍按原有建户程序办理。如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应按《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建户单位填报《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建户审批表》,实行单独建户管理。
二、银行各经办网点,对缴存单位为新增人员建立公积金帐户时,应判别新增人员是否属进城务工人员,如新增人员不属进城务工人员仍按原有建户程序办理,如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应告知建户单位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建户审批手续。
三、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持外地身份证、不具备哈市城镇户口,与在哈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务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含)以上的。
四、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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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建户审批表》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